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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送修正發布「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三條附表

主   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發布「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三條附表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0年9月5日會輻字第1000014335號函辦理。
 二、「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6條、第13條及第3條附表,業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00年8月31日以會輻字第1000013863號令修正發布,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或至該會網站(www.aec.gov.tw)訊息公告/最新消息(或便民專區/原子能法規)查詢。
 三、案內修正條文有關輻射防護人員及相關課程因涉學生權益,請於入學資訊或經由適當管道(如學校   網站)公告周知,必要時請檢視相關系所現行課程規劃有無調整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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