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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布修訂「中國醫藥大學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國醫藥大學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2年09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0114日甫校字第092000164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11月08日99學年度第一次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1日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校依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立法院修訂通過正式施行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校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環安室主任、本校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本校附設醫院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總幹事。
(二)推派委員:各學院推派教職員代表,送校長由其中圈選一位聘任之。
三、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兼任之,設輻射防護業務單位,置總幹事及專職輻射防護人員一名,協助辦理相關業務。輻射防護委員會總幹事由校長聘任之。
四、
本委員會聘任委員任期一年(會計年度)。
五、
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相關事項之審議,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要求使用單位之負責人列席
六、
本委員會之設置,為防制使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危害,維護本校師生健康及安全,其職責如下:本委員會之設置,為防制使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危害,維護本校師生健康及安全,其職責如下:
(一)釐訂輻射防護計畫、協助訂定安全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釐訂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防護管制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三)規劃、督導各部門之輻射防護管理。
(四)規劃、督導各部門實施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檢測。
(五)規劃、實施游離輻射防護教育訓練。
(六)規劃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協助健康管理。
(七)規劃、協助辦理輻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
(八)督導、辦理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管理,與超曝露之調查及處理。
(九)建立人員曝露與環境作業之紀錄、調查、干預基準,及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十)管理主管機關要求陳報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
(十一)向設施經營者提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
(十二)其他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事項。
七、
本委員會得調用校內人員辦理日常事務,開會時應擔任記錄文書事宜。
八、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
本委員會之各項決議,除簽報校長核定處理外,並得提報校務會議報告。
十、
本委員會均為無給職,但有關本委員會行政與本校輻射安全相關事務的一切費用,則在本校相關經費下開支。
十一、
本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核定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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