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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異常案件處理作業導則」

轉知原能會訊息:

一、單位執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輻射作業,應遵守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並依輻射防護計畫實施自主管理。
二、依本會110年5月18日修正「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異常案件處理作業導則」第三點第一、二款規定(如附件),人員接受職業曝露,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劑量限度或任一年超過劑量限度十分之四,須通報主管機關。故操作人員於執行輻射作業時,應落實個人輻射防護措施,合理抑低劑量,並依規定通報,以確保輻射安全。
三、另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貴單位應適時檢視放射性物質操作程序及除污機制,且強化人員輻射防護觀念,以防範放射性污染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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